现代快报网5月13日南京报道 近日,扬州宝应县一女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和一只横穿马路的大黄狗相撞,骑车女子摔伤骨折。当地交警部门给出事故责任认定:黄狗横穿马路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受伤女子因对赔偿金额不满将黄狗的主人告上法庭。目前,宝应县法院根据交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处黄狗主人赔偿伤者损失一万三千余元。
女子骑车撞黄狗摔伤,交管部门认定:黄狗负全责
据了解,今年1月22日,宝应县夏集镇女子黄蓝(化名)骑电动三轮车沿当地一条公路由西向东直行,至夏集镇子婴河社区时,和一条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黄狗相撞,黄蓝当即从电动三轮车上摔下,受了伤。事发后,黄蓝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发现,黄蓝左尺骨鹰嘴骨折。在持续9天的治疗过程中,花掉医疗费近一万八千余元。
在事故发生多日后,当事人黄蓝打电话报警。2015年2月9日,宝应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认定书认定,黄狗因无人看管,在道路上横穿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责,黄蓝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不负责任。
法院判黄狗主人赔伤者一万三千余元
事故发生后,狗的主人相继向黄蓝赔偿六千七百元作为医药费。不过,黄蓝认为,自己摔伤花费的费用和各种补偿都应该由狗的主人承担,狗的主人需要赔偿给她更多的损失。然而,狗的主人却认为黄蓝是因骑车撞到狗而摔倒,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其所受伤害不该由自己全部承担,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此后,索赔无望的黄蓝一怒之下将狗的主人告上了法院。
今年5月4日,宝应县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而原告黄蓝未能及时报警并保护好原始现场,其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在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被告责任。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减轻被告责任的份额为30%。因此,法院判处黄狗的主人赔偿原告黄蓝一万三千余元(扣除原告已实际垫付的费用)。(记者 宋体佳 通讯员 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