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5月8日讯 (记者 孙占锋)缴存职工家庭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购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上限由50万元调高至60万元;支持自住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公积金贷款成数(即贷款额度占房产价值的比例)至少提高一成,购房首付至少减少一成;公积金贷款审批前置条件大幅减少……昨日,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公积金贷款政策做了调整,涉及公积金贷款上限、首套房、二套房、二手房、“商转公”等,相关政策自5月11日起施行,此前已受理的业务仍按老政策执行。
贷款最高60万元,首付最低两成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在长沙地区(含长沙市区和长浏宁三县)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此次调整,在长沙地区购房的,无论是首套房、二套房,一手房、二手房,只要符合条件,最高都能贷60万元。当前政策的总要求,依然是“保一限二禁三”。
其中,缴存职工家庭首套房已转让注销,无其他房屋,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执行首套购房贷款政策,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款的80%。此次调整,删去了是否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和是否结清的审批前置条件,并将贷款成数统一提高到8成。
缴存职工家庭现有一套住房或现无房但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未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相应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如果已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但相应贷款尚未结清的,则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
二手房和“商转公”额度均提高一成
《通知》规定,对于个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成数则根据已有住房情况、是否使用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是否结清等,分别确定贷款成数为8成、7成和6成,与原政策相比均提高了一成。对于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则根据其家庭名下房产套数、有两次住房注销记录等情况确定贷款额度,较之以前政策也均提高了一成。
《通知》同时规定,购买精装修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为家庭首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70%;所购房为家庭第二套房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房价的60%。单身缴存职工(含未婚或离异未再婚)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测算月还款额高于家庭收入50%时,可按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推算其月还款额。
此外,昨日,湖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也做了调整,取消首次租房提取公积金须汇缴12个月的限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办理租房提取,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该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政策和实施细则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