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引导市民阅读立案登记相关缴费流程。
5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市民正在办理立案手续。组图/记者陈韵骄
潇湘晨报5月5日报道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和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记者走访发现,一些法院立案数尤其是行政案件立案数有较大增加,但总体而言,法院立案数没有出现“井喷”的现象。不少前往立案的市民称,登记立案后,程序简化,立案效率大大提高。有人三年没能告上状,但昨天仅花20分钟便立案。
5月4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共立案91件,超出平日立案平均数近一倍,无不收诉状或不予登记的情况。其中,行政案件立案10件,被起诉的是芙蓉区政府和芙蓉区城管局。
经统计,91件案件都是当天在该院现场立案的。其中,刑事案件有6件、民事案件有71件、行政案件有10件、执行案件有2件、诉前保全有2件。此外,另收要求补正材料的3件、邮寄立案的2件。
该院立案庭庭长李刚介绍,当天立案的总案件数同比有一定上升,超出了平日立案的平均数近一倍。“从数量上来说,确实有较大增长,以往正常情况是一天立案50来件,多的时候也差不多是八九十件。”
当天的第一起立案,是市民因拆迁状告芙蓉区政府的行政案件。据统计,当天该院共立案了10件行政案件,被起诉的分别是芙蓉区政府和芙蓉区城管局。
“这已经算相当多的了,去年全年我们法院总共立的行政案件在100多件左右,也就是说平均下来一天一件(行政)案子都不到。”李刚表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行政案件将会有所增加。
“但客观地讲,(当天)行政案件这么多也有一定的偶然性。”李刚说,从当天的情况来看,这10件行政案件都是两类案件,基本是针对同一件事情起诉同一行政机关。
李刚介绍,今年以来,行政诉讼的案件相较于以往有所增加。行政案件数量的增多,意味着法院的工作量将加大。此外,政府也应该更加注重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政。
[变化]
缴费意味着立案材料不全将一次性告知
李刚介绍,立案的程序跟原来相比有很大变化。“以前是要先缴费再立案,现在是只要材料准备齐全了,开具了缴费单,便意味着同时也就立案了。”他说,这样做提升了立案的效率,节省了时间。
李刚说,立案改革后,所有案件都会进行登记,并向当事人给出书面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会当场立案,如果材料不齐就会下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补全材料,如果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的也会下裁定书。”李刚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避免让当事人总往法院跑,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
5月4日,一名去立案的王姓律师介绍,立案登记制施行后,程序上比以前更简化了。“以前在证据提交和审查环节上比较麻烦,现在制度改革后,不仅更快了,也能更好地维护普通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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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株洲法院未现立案“井喷”
5月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数共60余件,与平日基本持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场立案23件,书面告知补正1件,行政案件立案1件。“民事案件比平时少一点,可能跟天气不好有些关系。”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共立案46件。其中,民事案件38件、执行案件6件、行政案件2件。该院立案庭庭长杨华昭介绍,从当天的情况来看,与以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总体上算平稳。”
株洲两个法院天元区人民法院和荷塘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数相较平日也未出现太大波动,但天元区法院行政案件当场立案3件,书面告知补正2件,出现了小幅增长。荷塘区法院当天民事案件立案10件,没有立行政案件。
关注
株洲路桥费之争获立案
律师起诉株洲住建局,称路桥费收费违法
5月4日,律师杨阳以当事人身份起诉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当场立案。至此,备受株洲车主关注的路桥费之争进入司法程序。
今年3月份,长沙暂停路桥费征收的消息触动了株洲车主们敏感的神经。此前,湘潭也取消了路桥通行费。面对市民和媒体的质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副处长彭汉华说,该市路桥费的收取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准,并不违法。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该市路桥费将收取到2020年。
质疑
收取车辆通行费行为不合法
原告杨阳诉称,被告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取路桥费,与车辆年检绑定。2015年3月16日,原告为顺利通过车辆年检,向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缴纳了“车辆通行费(年票)”1100元(两年),“交通罚没收入”350元,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向原告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一张。
原告认为,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能“强制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被告强制性地要求所有株洲市车主按年度缴纳路桥通行费,明显违反国务院法规的规定。
此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被告对全部车辆强制收取车辆通行费,正是该《通知》所严禁的。
对于“交通罚没收入”,原告认为所谓“交通罚没收入”既无法定又无约定地强行罚没公民财产,明显违背基本的法治精神。
原告杨阳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收取的车辆通行费1100元及交通罚没收入350元的行为违法,并将相关款项返还给原告。
质疑
收费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
在一份公开的材料“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L207514号提案的答复”中,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有如此表述:“株洲市城市车辆路桥通行费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还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湘政办函【2009】88号文件,株洲城市路桥通行费收费政策不变。这不单是株洲市存在此项收费,全国许多城市的路桥收费都还存在。”
2010年,杨阳在株洲购买了一辆私家车,2012年车辆年检时被告知需缴纳路桥费1000多元。“我在网上发了帖子,质疑他们收费所依据的文件的合法性,当天有人联系我,退还了我所缴的费用。”从那时候起,杨阳就一直想打这个官司。
株洲市依据这份文件向株洲车主收取路桥费是否合法?杨阳的另外一项诉讼请求正是对此进行了质疑,原告杨阳请求法院对被告征收车辆通行费所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我为什么选择在5月1日之后,并不只是考虑立案登记制施行的问题。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可以请求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在此之前是没有这项规定的。”杨阳称,如此一来,株洲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就能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了。
法条
法院可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原告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其合法性。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指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相关案例]
律师仅花20分钟便登记立案
5月4日7点半,律师刘高带着早就准备好的立案材料来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永州市新田县两村民刘炉生、杨牛生的委托,起诉省水利厅。
8点钟,刘高递交了诉讼材料,立案庭法官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他出具了材料接收凭证。在行政庭法官与刘高进行简单沟通后,工作人员当场为其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除去一些必要的交流外,整个办事流程不超过20分钟。
原告之一刘炉生介绍,从2012年开始,其就在寻找维权渠道。律师刘某也证实,他曾为刘炉生提供过法律咨询,但没有代理他的案子,也没有向法庭提起诉讼。律师退出后,刘炉生继续找过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未能立上案。2013年,刘炉生向省高院反映情况,省高院书面批复永州中院调查处理,但最后都未能进入司法程序。
5月4日,得知刘高律师仅花20分钟便立案成功,刘炉生很高兴,“立上了案,至少我们有地方可以讲道理了。”
本案另一原告代理人陈平凡律师称:“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对行政诉讼意义尤其重大。老百姓诉权得到保护,上访、缠访等行为便会大幅减少,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时会更加重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