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长沙4月29日讯 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其中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一周双休”自此发端。新规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长沙落实情况如何?
4月29日,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告诉潇湘晨报记者,餐饮、建筑、休闲娱乐等行业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在执行“一周双休”时肯定普遍打了折扣,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双休属于休息日,但不是国家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
“根据每年开展开展的劳动监察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对于职工工作时间相关要求的落实还是比较到位的。”这位负责人介绍说,《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安排了劳动者在周一至周五进行了补休,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也可能正是这个原因,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几乎没有收到过有关劳动者双休日加班的维权诉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很多劳动者由此认为这样对相对弱势的劳动者不公平。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姚正华说,这样理解是不对的,很多人都没有注意到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后面还有一句话: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姚正华表示,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其中就包括了工资和加班费。对于劳动者而言,平常也应注意保留出勤信息等基本情况。(记者 李柯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