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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校车使用两天就坏 庭审15分钟就“停”
潇湘晨报
 
04-21 07:25

4月20日,益阳市岳家桥镇,学生正在乘坐校车。据校车承包人陈先生介绍,这辆黄河牌校车前保险杠支架多次发 生断裂,仅维修就花费了1万多元。图/记者 朱辉峰

潇湘晨报4月21日报道  双峰县有22辆“生病的”黄河牌国标校车,经送检均存在不合格情况,生产商却对结果不认可。

而在益阳,官司已经打到了法院。这次“生病”的,是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采购的28辆黄河牌国标校车。

这起校车维权同样遭遇障碍:除生产商否认质量问题外,这场官司还因一份被指认为“霸王条款”的协议陷入停顿。

2015年3月19日,一场官司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是益阳市运输公司,被告是中国重汽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因28辆黄河牌国标校车投入运营不久,陆续出现了减震器断落等不少问题,益阳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已购买的校车。

但庭审只进行了15分钟便宣告休庭:生产商中国重汽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认为益阳市中级法院没有管辖权,益阳市运输公司也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原来,2014年3月24日,双方签订“不得索赔”及“由生产商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的协议。这份协议成为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维权障碍。

“生病”校车仍在运营有的开裂30厘米

最近一年多时间,年过六旬的李新华经常要往返于车辆监测站和学校,盯着校车的保养过程。作为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校车负责人,李新华每天都在祈祷,校车千万不要出事。

从2013年8月起,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陆续采购了37辆“黄河牌”国标校车,李新华说,当时还有长安、梅花等品牌校车可供选择,公司认为“黄河牌”校车由大型国企生产,质量有保证。

他没想到,投入使用的第二天,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的一辆校车的传动轴就断了,行走在山间公路的校车突然失控,一头撞向山脚,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一边就是悬崖,如果校车不撞向山脚而是换个方向,后果不堪设想。”

紧接着,其他校车也陆续出现故障,包括方向机脱落等。2014年3月,李新华找到厂家协商,把其中9辆校车退还给厂家,现在还有28辆校车在营运。

故障也发生在这28辆校车身上。2015年4月14日,益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给湖南省校车办的一份报告中列举了故障表现:方向机脱离;减震器断落卡死车轮、失去方向,有七八次之多;3辆车辆传动轴断落;现有车辆大部分钢板钢条无法焊接。“这些情况的发生,严重威胁学生幼儿的生命安全。”

李新华说,校车的钢板断裂后,维修点工人试图把它焊接上,使用电焊不仅不奏效,反而会掉一大块钢,有一辆校车前挡风玻璃下的钢材裂开了30厘米,仍在继续营运。

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的校车承包人陈先生说,车子买回来半个月,前保险杠支架断裂,左边接好右边又断了,如是反复,如今已接了六七次,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如今这辆校车的前保险杠支架还处于断裂状态,陈先生也不再去焊了。

“这样的校车你也敢开?”有人问陈先生。

“没办法,我投入一二十万,不开损失太大,只好开的时候小心一点。”陈先生表示很为难。

益阳校车管理部门曾要求李新华把校车停运,这28辆校车分布于益阳市赫山区5个乡镇,涉及上千学生的接送问题,因此李新华说校车“停不下来”。

李新华的打算是校车至少坚持运营到今年暑假,公司要求驾驶员,可跑时速50公里的,尽量只跑40或30公里。

争议设计缺陷还是使用不当?

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认为,采购的28辆“黄河牌”校车存在原材料不合格和设计不合理,要求协商退车未果,2014年7月,该公司将校车生产厂商告到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不过,被告中国重汽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认为,这28辆校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被告答辩称,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认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离合器等零部件出现问题,即认定车辆质量问题和设计不合理是偷换概念。机动车属于高损耗产品,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定期保养,易损耗零件及时更换,这不等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强调,驾驶人诸多不良习惯及车辆运行的路况坑洼不平、维修保养不善等,都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和脱落,出现这种情况也与车辆质量无关,应由使用者担责。

校车承包人陈先生不认可这一说法,他说现在接送学生的路都是水泥马路,路况不错,怎么会把校车零部件“震落”?

“他们说校车行驶的线路路况不好,但刚买回来就发生零件脱落,能说是路的原因吗?如果没有质量问题,厂家怎么会同意我们退9辆车?”李新华说,双峰发生故障的22辆校车已经被鉴定出质量问题,可以证明他们采购的这批车也存在质量问题。

不过,目前益阳28辆校车还没进行鉴定,李新华说,第一是因为鉴定费比较贵,公司修车已花了十来万元;第二是因为厂家对双峰县做的鉴定报告不认可,再做鉴定担心会是无用功。

原告代理律师孙浩军说,只要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其做出的鉴定结论受国家认可,接下来,原告会让法院委托进行鉴定。

诉讼谁来起诉?谁来审理?

2015年3月19日,这一案件在益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但庭审只进行了15分钟便宣告休庭,因为被告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和诉讼主体资格异议,法院必须进行审查。

被告中国重汽济南豪沃客车有限公司认为,这一案件是原告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购车辆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因此以益阳市作为侵权行为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和被告存在着买卖合同关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是否在本案中适用,原、被告的理解出现了分歧。被告认为,本案应当按“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代理律师孙浩军则表示,他们提起的是产品质量纠纷,应由车辆使用地法院管辖。

被告还提出,涉案的28辆校车,虽然登记在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但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并不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购买28辆校车后,将车辆卖给了28名承包人,因此承包人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运营权也由承包人掌控,他们与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是挂靠关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与校车没有利害关系,没有诉讼资格。

李新华说,按照益阳市政府的要求,出于风险承担能力考虑,校车必须由校车公司来管理,不料成了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麻烦。

原告代理律师孙浩军不这么认为,他说校车的行驶证、保险等都在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名下,虽然发包给个人营运,但所有权主体仍是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理所当然有诉讼资格。

协议有效条款还是霸王条款?

2014年3月,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在退9辆校车时,曾与济南豪沃客车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针对28辆校车,济南豪沃客车公司仍依据服务手册履行售后服务工作,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不得提出赔偿和退车要求。协议中还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成的,由济南豪沃客车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李新华说,退车时济南豪沃客车要求签订这份协议,否则不予退钱。“我们当时没有想到会出现这么严重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会打官司,所以就签了这份协议。”李新华指责协议条款是“霸王条款”。

校车争议进入诉讼程序,这一约定被济南豪沃客车公司列入答辩状中,指责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违背协议内容,再次以诉讼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在校车生产厂家未明确拒绝履行售后服务工作前提下,这一协议将校车的使用者置于相当不利的境地。

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孙浩军说,这是一份无效协议,签订协议时,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要求退车,但厂家不同意,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签订协议厂家才肯退车,多少存在“胁迫”的意味。而且,《产品质量法》有明确规定,产品有明显缺陷必须退货,这是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能用双方签订的协议对抗法律规定。

至于协议中约定的“豪沃客车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孙浩军也表示这也属于无效约定,因为谁来管辖的问题法律也有规定,如果双方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互相约定谁来诉讼管辖,但现在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提请的是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不能由双方约定管辖权。

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另一名代理律师表示,管辖权异议和诉讼主体资格异议,都是被告用于拖延时间的一种策略,“程序问题不影响案件实体问题,他们在回避校车的质量缺陷,不顾事实。”(记者 向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