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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摘牌未限期履约 永州依法依规重新挂牌
红网永州站
 
04-20 22:13

红网永州站4月20日讯(通讯员 尹轩)倍受关注的永州市棚改项目——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因地产商竞买项目土地成功后,一直未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永州市依法依规按程序解除《成交确认书》,对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目前该宗土地已重新挂牌出让。

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项目地处冷水滩区滨江广场对面,地块总面积100.3亩。原有房屋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为改善该区域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永州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该区域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2012年由市发改委批准立项,2012和2014年,市政府分别公布了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以及调整补充意见。2014年7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备案。2014年纳入省住建厅棚改项目。

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014年9月24日挂牌出让时,因无人参与竞买流拍。当年12月14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湖南日报》、《永州日报》再次发布《冷水滩河东综合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同时网上发布《冷水滩河东综合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须知》等挂牌出让文件。

2015年1月16日,三名竞买人经184次网上竞价后,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最终以71094.18万元竞得。竞得人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挂牌成交当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1月19日、1月21日签字盖章确认。

该项目《挂牌出让公告》明确规定:“该标的物按现状条件出让;竞买申请人自行踏勘现场,审阅出让文件,一经报名、报价,视为对该地块无异议。”

该项目《竞买须知》第9.4.2条载明:“成交价款全部为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人在挂牌出让、摘牌成交的当日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后30天内,竞得人再缴纳3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成交后30天内未缴纳30000万元,视为竞得人违约,该竞买《成交确认书》解除。”该款还载明:“地上遗留问题的处理不影响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缴纳,竞得人不得以土地上遗留问题的处理未完成等任何理由拖欠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竞买须知》第14.6.1条又载明:“竞得人没有在成交后30天内缴清约定价款30000万元及当日缴纳清交易服务费的,出让人有权取消受让人竞得资格,可以单方面解除签订的《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组织该标的土地使用权重新挂牌出让。”

该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载明并约定:“竞得人已认真审阅挂牌文件,经实地踏勘,已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标的现状全面接受且无异议;该标的按现状出让。竞买人在成交后30天内再缴纳30000万元,余款在成交后180天内缴清;如果成交后30天内未按时缴纳30000万元或竞买人在公示期间经审查不符合有关竞买条件,出让人和挂牌人可以单方面解除此《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有权组织该宗地重新挂牌出让;若本成交确认书履行时发生争议,可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竞买该项目土地成功后,一直未按约定缴纳3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2015年2月4日,永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致函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提醒其及时缴款。2015年2月12日,永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该项目出让红线图移交给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依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应在2015年2月25日(春节放假顺延)前缴纳3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多次提示其履行成交确认书按时足额缴纳,但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缴纳。

鉴于此,永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关于解除冷水滩河东城市综合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的告知书》,同时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第十条的约定,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不予退还10218.836万元定金。

永州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组成仲裁庭。仲裁庭于2015年3月27日上午组织第一次开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民事起诉状》,提出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永州仲裁委员会依法中止庭审。

2015年3月23日,在湖南华湘投资有限公司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福建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湖南华湘公司股东身份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3月27日下午,申请人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依法于当天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了《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纠纷三被告不需要答辩期和举证期的申请》,得到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许可。

2015年4月3日上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出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下达《民事裁定书》[(2015)永中法民二初第16号],终审裁定,驳回原告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请求,并于2015年4月3日下午送达。

4月3日,湖南华湘投资有限公司以与福建财富投资公司同样的诉请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双方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中约定了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且湖南华湘投资有限公司向市中院提起的要求确认土地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的民事诉请,已被市中院发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据此,市中院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分别于4月7日和4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以特快专递方式将不予受理通知邮寄送达给福建财富集团和湖南华湘投资公司。

2015年4月7日上午,永州仲裁委员会再次组织开庭审理,以永仲决字(2015)第4号《裁决书》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被申请人所缴纳的定金10218.836万元申请人不予退还。仲裁裁决于4月10日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湖南华湘财富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