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珠海(广东)4月15日电 记者15日从全国公安机关改革办主任座谈会上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标志着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正式建立。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全国公安民警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公安队伍的关心关爱。这既是给予公安民警风险补偿、减轻牺牲病故和残疾民警家庭生活困难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成果和完善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的重大突破,对于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全国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
在和平时期,公安民警是流血牺牲最大的一支队伍,可以说是“天天有牺牲,时时有流血”。当前,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仍处高位状态,因公负伤数量总体上升,特别是因突发疾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民警数量仍居高不下,暴力袭警、暴力抗法问题突出。据统计,2010年至2014年5年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伤亡22870人,其中因公牺牲2129人,因公负伤20741人。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公安部在推进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进程中,将进一步推动实施各项重大改革举措,加强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工作,强化民警执法防护意识教育和实战训练,深入推进完善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 记者 刘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