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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开庭 非法营运如何界定成焦点
央广网
 
04-15 20:12

央广网济南4月1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济南司机陈超,因为今年1月被当地运管部门查处,不服决定,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本案在今天上午开庭审理。由于本案是涉嫌专车营运的司机与运管部门第一次在法庭针锋相对,被媒体冠以了“专车第一案”的名号。

今年1月7号,开车送人的济南市民陈超,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查住,车辆被暂扣。不久,他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营运,罚款2万元。陈超认为,自己并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且运管中心无权认定自己的车为专车,所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本案双方的控辩焦点在于:被告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被告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被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运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人系济南市具体实施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的,有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处罚主体错误不成立。第二,被答辩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事实清楚,答辩人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

而原告代理律师就运输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提出了质疑:

原告代理律师: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为处级事业单位,交通运输的行使处罚到主体资格在交通运输局,而被告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立设机构或者是设立授权的其他机构。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作为一个事业单位,在没有明确法律受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济南市客管办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证据是否充分?被告客管办在播放执法当日的视频资料中显示,原告称两位乘客是自己的朋友,却叫不出其中一位的名字,在工作人员的问询下,他说使用了滴滴软件。

工作人员:是滴滴软件吗?

陈超:是。

工作人员:小伙子,说实话,下来,快下来。

工作人员:八一银座。多少钱?

陈超:我没看多少钱。

工作人员:下来,下来。

陈超:我真没看。

工作人员:运用滴滴打车软件不允许,我刚才和你说了。

陈超:那怎么办?

工作人员:你先如实配合,争取好态度。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质疑了济南客管办对非法营运判断标准,原告没有收取费用的行为,不能构成非法营运:

原告代理律师:在审判中并没有证明原告有收取费用的行为,被告一直称我们在使用滴滴打车软件进行运营的行为。但是被告并没有解释清楚,使用滴滴打车软件到底有一种什么样的法定行为。如果说这个事实属实的话,那么使用打车软件本身是不是就确认违反?如果说使用打车软件而没有收费是不是也属于违法行为呢?

而第三大焦点,适用法律缺失问题,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山东省道路交通条例》地69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从事出租车运营和租赁业务的,处5000到3万罚款。但运管部门没有证据证明,陈超到底从事的是出租车运营还是汽车租赁经营。

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执法录像中,原告陈超无法说出乘客姓名,乘客也承认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陈超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非法营运事实证据充分。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将根据相关法律和依据,对原被告双方质证予以综合认定,并将择期再次开庭。(记者任梦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