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长沙3月31日报道 为减轻矿山企业和基层国土部门负担,近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文件,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管理,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严格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顺延管理。
文件规定,适当延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以大型10年、中型8年、小型5年为限核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保有资源不足上述规定时限的,按实际服务年限确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采矿权价款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基准进行评估收取,服务年限不足上述规定上限的,一次性评估收取。矿山企业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较长有效期所需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和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可申请适当缩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但按大、中、小型矿最短分别不得低于8年、5年和3年(矿山保有资源服务年限不足的除外)。
同时,严格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顺延管理,因新增审批条件(要求)需要顺延的,按规定顺延1年,原则上只能顺延1次;因其他原因申请顺延的,按规定顺延3个月,原则上不超过2次。(记者梁美兰 通讯员刘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