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张家界市慈利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军受贿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红网张家界站3月26日讯(分站记者 张红)3月26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李军受贿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永定区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李军受贿所得人民币1954835元,美金5000元,购物卡16万元予以追缴。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间,李军利用担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党委副书记、管理处处长、张家界市慈利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个人和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554835元、美元5000元、购物卡16万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