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纪委日前对8起纪检监察干部违纪案件发出通报。
分别是:
1.省纪委派驻省商务厅原正处级纪检员、省监察厅派驻省商务厅监察室原副主任杨文林违纪案。2014年1月23日晚,杨文林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醉驾,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刑事拘留。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对杨文林不起诉。杨文林作为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没有严格要求自己,醉酒驾车,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了相关党纪政纪规定,省纪委决定,撤销杨文林省纪委派驻省商务厅正处级纪检员和省监察厅派驻省商务厅监察室副主任职务,按副处级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纪委原常委覃玮违纪案。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覃玮在参与案件调查中,违反办案纪律,单独与证人谈话,向证人透露有关案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张家界市纪委决定,给予覃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武陵源区纪委常委职务,调离区纪委。
3.道县林业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陈林立贪污、受贿案。2011年至2013年,陈林立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贪污公款,其中陈林立实得1.35万元;与他人共同受贿,其中陈林立实得2万元,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道县纪委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给予陈林立开除党籍处分,按科员重新确定职级待遇。
4.宁远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黄小青违纪案。黄小青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宁远县纪委决定,给予黄小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4年1月11日,永州市国税局党组决定免去黄小青宁远县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
5.安乡县教育局原副局长、纪委书记万超华违纪案。2014年9月9日,万超华为儿子操办婚礼。虽然万事前已向县纪委报告,但在县纪委、县教育局分别对其进行了警示谈话,要求其严格执行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情况下,依然违反规定,超标准宴请,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安乡县纪委决定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万超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教育局副局长、纪委书记职务。
6.永顺县毛坝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丁文建违纪案。2014年1月19日,丁文建为庆祝小孩出生,在县城一家餐馆宴请前来祝贺的亲戚朋友。在赴宴人员中有属于自己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红包礼金,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永顺县纪委决定,给予丁文建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
7.临湘市桃林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仕军违纪案。2013年、2014年,在市纪委对桃林镇两名违纪人员分别作出建议免职和决定免职后,该镇党委仍安排两人在各自单位履行职责,让犯有严重违纪错误的党员参加村里换届选举。李仕军作为桃林镇纪委书记参与了决策,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临湘市纪委决定,给予李仕军党内警告处分。
8.岳阳市君山区监察局副局长邹羽违纪案。2014年7月27日,邹羽在对举报2014年君山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舞弊行为的调查工作中,对自己要求不严,在工作日中餐饮酒,并在区纪委办公室大声喧哗,影响工作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君山区监察局决定,给予邹羽行政记过处分。
通报指出,纪检监察干部身处反腐败斗争第一线,面临的环境更复杂,经受的考验更严峻。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高度警醒,加强监督,强化自律,自觉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要对党忠诚。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党章,用党的纪律、党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要坚守底线。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不断强化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心存敬畏和戒惧,自觉守纪律、讲规矩;要敢于担当。牢固树立“不能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就是失职”的理念,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监督缺位的问题,切实做到该执纪的严肃执纪,该问责的及时问责,该把关的严格把关;要强化监督。强化“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社会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各级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切实防止“灯下黑”;要严格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认真落实《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坚决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落实“一岗双责”,以坚强的组织领导、完善的责任机制、刚性的执纪问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队伍。(湖南省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