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蒋秋桃代表、秦希燕代表、赵丽莎代表(从右至左)参加“热点面对面”访谈。记者 张目 摄
【特邀嘉宾】全国人大代表:赵丽莎 秦希燕 蒋秋桃
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它虽然规范的是立法,但涉及的却是所有公民的权益。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草案中关于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的规定,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也成为了人大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防止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
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对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各位代表觉得为何要就此做出具体规定?
秦希燕说,在我国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人大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的利益、地方的利益法制化”倾向。所谓“有权就任性”,就是有的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制定规章的形式擅自裁改减损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的权利,或是增加他们的义务,这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越权立法”,就是“立法任性”。所以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是从法律层面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具体体现,保障了公民权利免受行政机关不合法侵犯和干预。有了这条规定,政府权力在立法中滥用的情况将会被限制,使政府“有权不能再任性”。
赵丽莎认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通过一纸“红头文件”就随意限行、限购,这既有上位法存疑的质疑,也存在不符合程序正义的问题。“半夜鸡叫”限行、限购,好处是调控效果立竿见影,但实用主义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好心不能替代程序正义,勺子不能比锅还大。因此,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明确写进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利益驱动是立法“任性”主因
当前一些地方出现了“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现象,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利益,各位代表认为主要是何原因所致?
秦希燕认为,具体来说主要就是权力意识膨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驱动所致,根本上就是权力寻租。一些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把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牟取本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手段,将权力部门化、私有化,将利益文件化,以规章之名行越权之事,往往就通过所谓的“立法”,甚至仅仅就是一次会议、一纸通知就扩大本部门职权,以牺牲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这既是“官本位”思想的遗毒,又是产生部门立法腐败的源头,也是“惰政”的表现。
蒋秋桃指出,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现象导致侵犯公民权益,其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3个:一是部分地方官员“太任性”,骨子里充满个人主义至上的威权思想,“唯我独尊”意识作怪;二是不正确的政绩观所致,有些官员为了自己的晋升,不惜侵犯公众利益而强行出台一些不符合法律的行政规章;三是不懂法或者蔑视法律导致出台的地方行政法规触犯国家有关上位法。
把权力装进法律的笼子
结合此次立法法的修正,各位代表觉得应从哪些方面着手,防止地方政府规章超越上位法,或者立法过程中部门或地方利益的法律化?
秦希燕认为,首先必须强调人大主导立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立法权的边界,严格限制地方政府和部门立法权限,地方和部门的立法必须做到立法有据。同时,明确地方和立法部门的程序,使地方立法科学、民主、规范。此外,加强对政府部门立法多元化的监督也很重要。
蒋秋桃提出,要加强国家上位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利用上位法对比下位法的比较能力,并发挥社会的监督职能,规定地方政府的任何规章制度在制定前要向全社会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