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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长期家暴杀死人可从宽处理
2015-03-05 06:45:40
  
红网

潇湘晨报3月5日报道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意见》明确了虐待罪、遗弃罪的认定,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酌情从宽处理

案例

北京房山人郑海龙长年遭父亲打骂,小学三年级时,他被父亲打得半月下不了床;为躲避殴打从小住在爷爷家,直到中学后才敢再跟父亲同住。

2012年在父亲又一次用铁锤殴打母亲和兄弟三人时,他夺过铁锤砸死了父亲,随后报警自首,称“死了也比活着强”。郑海龙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意见条文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案例

常磊与其父常新春、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

2012年常磊在其父常新春殴打母亲和自己时夺下父亲手中的菜刀,后在父亲继续殴打母亲时砍伤父亲致其死亡。法院认为常磊行为属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意见条文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虐待、遗弃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

邓某未婚先孕后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她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而后将垃圾桶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邓某最终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意见条文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抚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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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报案实行首问负责制

这份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