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6日报道 记者从湖南省环保厅获悉,湖南省政府日前正式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另外《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也即将出台。
《规定》对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以及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等数十个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作了清晰规定。
与之配套的《办法》也即将发布,《办法》对在什么情形下要怎样问责做了清晰规定。
湖南省环保厅透露,此前草拟的《办法》规定,出现5种情况时省政府要启动问责:区域总体环境形势持续恶化,这主要指大气、水、土壤这三大指标中,如果有两项指标连续两年下降或者有一项指标严重下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出现环境敏感问题时处理不当,引发危及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国家和省里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没有完成,导致国家对湖南省实行区域限批的;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执行不力,情节严重的。
湖南省环保厅透露,具体问责办法要以省政府最终出台的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