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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乱喊"跳楼价"属欺诈行为 最高可罚50万
2015-01-28 11:35:18
  
高芹

红网株洲站1月28日讯(株洲晚报记者 邱峰 通讯员 危丽芳)“血本甩卖”、“清仓出售”、“全店跳楼价”,这种促销方式很多市民都见过,但以后商家再使用,可能需要谨慎了。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对预付消费退款、虚假宣传“清仓价”诱导消费等内容,做出了新的规定。

【亮点一】“无理由退货”底气更足 拆封无损照样退

去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执行,其中规定网络购物可以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然而由于缺少具体的处罚细则,“7天无理由退货”被很多电商设置了各种障碍。新的《办法》对“7天无理由退货”执行中的拖延退货、退货不退款、任意曲解退货要求做了明确限定。

《办法》列出了4种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行为: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出现以上4种情况,消费者均可要求退货。

【亮点二】商家未履行合同,预付卡退款还需付利息

杨女士在某美容养生会所办理了预付卡,有效期两年。但用了不到一年,被告知因美容院更换经营者,此卡作废。她卡里尚未消费的5000元,经营者却拒绝退还。近年来,类似上述因预收款方式消费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亮点三】假“甩卖价”、假评论属欺诈,可处50万罚款

消费者在日常购物中,经常能看到有商家打出“挥泪大甩卖”、“清仓出售”等促销语,但这种所谓的低价让人真假难辨。《办法》规定,如果商家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或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来宣传商品,工商部门可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等均属类似欺诈行为,工商部门可按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亮点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此外,公民、法人均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企业的公示内容、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如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之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