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报1月26日报道 协助相关部门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进行统计,结果已故老人在登记本上“复活”了。男子何某某在担任株洲醴陵市栗山坝镇冷水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该市林业局及栗山坝镇劳保站工作之便,共计贪污公款49530元,挪用公款26000元。日前,何某某被醴陵市法院判处数罪并罚,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某于2011年3月28日任栗山坝镇冷水村村支部书记,2014年5月29日任冷水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至2014年4月,何某某在担任栗山坝镇冷水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栗山坝镇劳保站统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人员的工作便利,将24个已故老人的养老保险存折占为己有并领取款项,骗取新农保资金44160元,并全部用于自己日常开支。
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何某某还曾冒领栗山坝镇冷水村五保户周某某的五保金和粮食直补金共计7170元,个人实得5370元。2011年至2014年,何某某利用协助醴陵市林业局向冷水村发放生态林补贴款的工作便利,先后两次挪用生态林补贴款共计26000元,用于日常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案发后,何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2014年9月10日向醴陵市公安局退赔了贪污款50000元,2014年6月15日退赔了10360元到冷水村村委会,2014年10月14日退赔15607.50元到冷水村村委会。
在审理过程中,醴陵市法院委托有关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机构对何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社会评估,其评估意见为何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判决:贪污挪用齐头上逃不过法律惩罚
醴陵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某在担任醴陵栗山坝镇冷水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协助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从事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何某某利用协助醴陵市栗山坝镇劳保站统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工作便利,采取将已故老人的养老金存折占为己有,并冒领新农保资金,五保金和粮食直补金的手段,贪污公款4953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何某某利用协助醴陵市林业局从事生态林补贴工作之便,挪用生态林补贴款26000元用于个人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何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何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居住的社区统一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对何某某已退缴的贪污所得款495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将多退款470元发还给何某某。(记者 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