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房产赠与费用减少 100万房产可省2万
潇湘晨报
 
07-07 08:52

红网长沙7月7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刘李)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2015年第50号公告)对此作出新规定后,在长沙,如办理一套评估价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缴营业税手续,至少可以省掉2万元的公证费用。

长沙市公证处网站显示,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受益额500万元及以下,为受益额的2%,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万-1000万元部分,为1.5%;1000万-5000万元部分,为受益额的1.0%;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涉及房地产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依据证明现行受益额的,受益额参照当地房产、国土部门制定的基准房价、基准地价确定;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委托评估确定。

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在长沙办理一套受益额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100万×2%=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2015年第50号公告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