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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长沙武汉等四城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
2014-12-18 14:11:26
  
邹双

红网长沙12月18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邹双)12月18日,红网记者从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长沙、武汉、合肥与南昌四省会城市就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四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及配偶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

细则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对职工异地工作调动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认可职工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并将从异地转入的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调出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具公积金转移证明或缴存证明细则时,应载明职工公积金月缴交额、缴存比例及缴存期限。

二、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公积金

职工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贷款的,可以在缴存地提取本人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购买户籍地首套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户籍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证实购房行为的真实性。

三、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地)缴存、在户籍所在地(贷款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向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异地贷款时,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异地购房贷款执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主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性住房(指第二套住房,不包括别墅),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五、积极配合办理公积金提取偿还异地贷款业务

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出具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时应与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协议,暂时冻结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他使用申请,并在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后每年协助办理一次提取公积金还贷手续至贷款结清。贷款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如未成功发放贷款或贷款已结清,应及时通知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解冻手续。

(原标题:长沙武汉合肥南昌将实现公积金异地互认 明年元旦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