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实施:湖南首案立案 海清遭起诉
红网
 
09-02 12:18

红网9月2日讯 “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关节痛、就用谷比利”……这是艺人海清代言的谷比利R禾润片的广告语。

看到该广告后,湖南30岁的刘先生在一号店网络商城为父亲购买了数盒“谷比利”,但发现该产品并未达到实际疗效。

在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之际,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高接收此案,9月1日上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为该案办理了立案手续,将谷比利R禾润片的生产者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与其代言人黄怡(海清)同时列为被告。

(艺人海清因涉虚假宣传被列为被告)

(艺人海清因涉虚假宣传被列为被告)

“我接到这个案子是在8月份,选在今天立案也是赶巧。”刘高称。“明星代言人对消费者影响非常大。我的当事人称,自己也是基于对海清的信任购买了该产品。”根据新《广告法》第18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

经何先生查询得知,谷比利R禾润片只是保健品,国家食药监总局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这也涉及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今年出台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刘高介绍。

对于明星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刘高律师也解释道,由于海清该代言广告在新《广告法》实施之前,而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如果该广告不再使用,海清无需承担责任;而如果该广告继续使用,代言人海清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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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躺枪的各位要怎么办?这里有份差不多完全指南

文丨费丽婷 宣海伦 来源丨好奇心日报

9月1日起,一部被称作中国“史上最严格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只有一个忠告:以后都多动点儿脑。

假设本文是一条广告,开头第一句话就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与旧法相比,现行广告法修改幅度大、涉及面广,将原有的 49 条变为 75 条,新增 33 条,删除 3 条,同时修改了 37 条,真正原文保留一个词没有动的只有 8 条,对原有的笼统规定进行细化,增加了可操作性,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这意味着:下面的许多广告,你可能都再也看不见了。

这些品牌:你们放过小朋友吧

第38条: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重灾区:《爸爸去哪儿》众童星

《爸爸去哪儿》火了以后,根据网上流传的一份代言价目表,这些当红童星的身价通常在日薪 10 万元以上。

伊利 QQ 星在《爸爸去哪儿》系列里的存在感越来越强了,广告也一直是由《爸爸去哪儿》中的童星们代言:

步步高点读机找了田亮和森碟代言。

最近出镜率很高的小天才电话手表:天天和森碟代言。

那么,新广告法施行后,以后这些童星出演的广告都看不到了吗?这里要辟谣一下,新规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严格。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 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不过,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也就是说,10 岁以下的儿童不能当代言人,但还是可以作为小演员出演广告。是代言,还是出演广告,这个微妙的差别可能会为一批品牌提供钻空子的空间。

这些品牌:你们放过老年人吧

第 16 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第 18 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重灾区:药品、保健品

药品、保健品广告市场是中老年明星发挥余热的舞台,“一片顶过去五片”“治肾亏,不含糖”至今仍余音绕梁。新广告法一出,这些明星代言将成为过去式,比如范伟的感叹号,倪萍的 21 金维他,韩红的华素片,濮存昕的云南白药……

张国立曾是代言药品品牌最多的名人,代言的产品包括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初元营养液、海外安神补脑片、明仁福瑞达颈痛片、连花清瘟胶囊……

赵本山魔性的蚁力神广告:

第 19 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近年来流行的另一种保健品广告形式是,冒充一场“健康讲座”。如果你有机会在工作日的下午三点打开电视,会发现一半以上的频道都是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变相卖药,目标观众正是留守在家的老年人。这种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被禁,还是喜闻乐见的。

这些品牌:如果不能说服男人用姨妈巾的话,赶快换代言人吧

第 38 条: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重灾区:男星代言卫生巾、不孕不育医院

一个有点毁三观的事实是,不少卫生巾品牌都找过男明星代言,包括汪东城、罗志祥、林宥嘉、贺军翔等一众(曾经的)当红小生。这些听上去羞羞的代言其实不无道理,因为受众大多是女性嘛,找男星做代言也是为了符合目标群体的喜好。但在新广告法的要求下,以后女性用品就不能找“大姨夫”们代言了。

汪东城代言“自由点”卫生巾,并称“是暖男形象的体现”,“我有请我的朋友和家人使用”。

同样中招的还有付笛生夫妇代言的妇炎洁。

成龙在代言的霸王洗发水广告里,特别强调是自己试用过之后的真实效果,没有“加特技”。但这反而成了后来霸王的虚假宣传风波中被打脸的地方,“duang”也被恶搞成为网络流行语。

顺便辟谣一下,有些人质疑为“挖掘机技术哪家强”的蓝翔代言的唐国强并没有开过挖掘机。事实上,唐国强老师还真的开过挖掘机,也是不服不行……

然而,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唐国强老师在代言北京新兴医院时还是中招了:

这些品牌:求求你,按捺住凡事都要“第一”、“最强”的心

第9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重灾区:(几乎所有)简单粗暴的广告

“世界上”“最”方便的“王牌”广告语“一用就死”,这句话大概中了四枪。

中国人好大喜功的性格在广告界也显露无疑,“最佳”、“全网唯一”、“宇宙级享受”、“无敌”……好了,以后写广告语再也不能偷懒了,不能再写“销量冠军”,(如何证明你是冠军?虚假广告!),而要写“我没什么了不起,只是比别人多卖了一些”。

虽然新法中只例举了三个词汇,但目前网络上已流出各种有关限定语的禁用版本,某大型电商平台就在内部发布一张极限词(违禁语)汇总表,要求各平台不要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品牌”、“权威”词汇有关,禁止使用“万能”、“祖传”等夸张词汇,禁用涉嫌欺诈消费者的“点击领奖”以及禁用“随时涨价”等时间相关词汇,必须给出具体时间。

养成的坏习惯是最难改的,这么多词不让用不会写广告语了怎么办?处理方法参见《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好了,该换Slogan 、代言人等的,赶紧行动起来吧!

最后只有一个忠告:以后都多动点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