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办养老院空余床位可向社会开放
潇湘晨报
 
06-29 09:34

潇湘晨报6月29日讯  湖南省发改委、省民政厅6月份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完成保障对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

《意见》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

在完成保障对象供养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可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可在困难群体基础上适当上浮,并规范其收入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方面。

6月28日,潇湘晨报记者从长沙县黄花镇养老院了解到,这家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超过100个,而当地属于保障对象供养的老人只有74人在这里免费养老,存在床位富余情况。黄花镇养老院院长马珍介绍,7月中旬,长沙县公办养老机构相关指导意见将会出台,黄花镇养老院将依据指导意见,盘活富余的床位,对社会开放养老服务。

据马珍介绍,黄花镇养老院面向社会开放的养老服务,将依据服务对象的护理级别不同,收费也不同,比如特护级别的老人,收费将更高。

[费用收取]

民办营利性机构收费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目前,运营的养老机构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正在积极探索的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这一《意见》就这三类养老机构如何收费提出了指导意见。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标准。在定价上,调整政府投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逐步实行成本公开。

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的监管,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通过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根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其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市、州,县、市、区价格、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

在社会上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个别投机商以投资养老服务为名,通过一次性收取几十年费用等方式变相集融资,严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这一《意见》规定,所有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一次性收取费用期限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浏阳银杏养老院是一家民营的养老机构。这家养老机构近9年来,都一直在坚持按月收取费用的方式。银杏养老院的负责人介绍,他们希望老人的家属每个月都来交一次钱,这样也能确保老人的家属能每月至少探望一次老人。家属如果一次交了半年或者一年的钱,就不来探视老人了,这其实并不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

《意见》也提出,市场定价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15天告知服务对象,使民办养老机构不得随意变动收费标准,有利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的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记者 颜宇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