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长沙4月22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彭双林 通讯员 王莉)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2日上午,长沙市工商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2014年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推介6家企业商标品牌管理经验。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长沙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权“宝洁”注册商标专用权等10个侵权假冒违法经营案例向社会曝光。
长沙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谢辉介绍,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长沙市工商系统将围绕“加强商标保护,促进品牌发展”的主题,开展“四个一”系列活动,即举办一个商标品牌战略发展论坛;开展一次商标保护在线访谈;发布一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推介一批品牌保护工作经验。
今年,长沙市工商局将以打击假冒侵权商标和制售假冒商品违法行为为重点,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假冒伪劣黑窝点专项整治、车用燃油专项整治、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专项整治、农资专项整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烟草市场专项整治等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所有违法经营案件均在网上公示,重大假冒侵权行为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年,长沙市工商系统从宣传引导、服务指导、执法维权等方面入手,着力推动商标的培育和使用,大力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成效明显。
截至2014年12月31日,长沙市商标有效注册量74378件,占全省47.02%;驰名商标109件,占全省32.4%,居中部六省省会城市之首;著名商标672件,占全省29.7%;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138件,占全省45.6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1件,占全省11.83%。全年出动执法人员次数61357人次,检查经营主体11万户次,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86个,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134件,罚没金额1356万元。
附:长沙市工商局打击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1、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当事人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方式招徕业务,被长沙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款30000元。
2、长沙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宝洁”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4年4月购进假冒“舒肤佳”、“飘柔”、“潘婷”、“海飞丝”等日化用品金额共计16975元。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48000元。
3、长沙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于2013年2月开始在其果冻的外包装上印制“樱桃小丸子”并对外销售,经营额45595元,并库存商品60箱。被浏阳市工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包装,并处罚款50000元。
4、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汽车配件案。
当事人从江苏无锡购进假冒“锡柴”柴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假冒“玉柴”柴油滤清器、水分离器等,货值金额7437元。被长沙市工商局芙蓉分局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7000元。
5、龙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湖南谢光头辣椒炒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餐具和店内装饰上使用了“谢光头”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11000元。被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20000元。
6、戴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当事人以262元/克的价格购进金首饰180克,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挂上标有“周六福”商标的标识对外销售,并在招牌和店内墙体上突出使用“周六福”商标,至查处时止,非法经营额46620元。被长沙市工商局岳麓分局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用于商品上的“周六福”商标标识,处罚款10000元。
7、湖南某公司销售翻新挖土机案。
当事人销售以次充好的产品,被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分局处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整机玉柴牌液压挖掘机一台,并处罚款19万元。
8、宁波某电器工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赠品洗衣机案。
2014年8月,长沙市工商局依法对宁波某电器工贸有限公司在长沙销售的洗衣机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用作赠品的500台型号为XPB30-601“川崎”迷你型洗衣机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5万元。对其违法行为,长沙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并处罚款3万元。
9、望城县某超市销售无质量认证标志的电风扇案。
2014年7月,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执法人员在望城县某超市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聪超”牌24台台转扇和12台台夹扇无3C认证标志,货值金额2484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长沙市工商局望城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10、吴某销售不合格校服案。
2014年9月,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某中学校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吴某供应给长沙市某中学的1870套夏季校服、1255件文化衫为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为12.8万元。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长沙市工商局开福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