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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把权力关进笼子
红网
 
04-23 09:04

红网长沙4月22日讯(记者 王宏婷 见习记者 童妙 通讯员 罗云峰 朱娜)近期,湖南省政府出台《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明确了全面深化预算改革的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具体包括九个方面的改革内容,这标志着湖南预算管理改革迎来崭新阶段。

全口径预算管理 统一预算分配

《实施意见》提出,以一般公共预算为主体,加大四部预算之间的统筹,构建完整统一、有机衔接、统筹配置、规范透明的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新机制。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2015年将地方教育附加等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2015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为15%,以后每年提高3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30%。结合中央税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广告收入等专款专用的规定。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收费罚没收入全面实现收支脱钩,土地、房屋、矿产等国有资产(资源)处置收支脱钩。

推进预算公开 实现透明预算

《实施意见》提出,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建立涉密信息清单制度,除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涉密信息外,其他所有财政安排的资金都要公开。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全省各级政府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都要向社会公开。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目录全面向社会公开。所有重大产业类专项资金都要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的全过程公开。建立土地等重大资产购置、处置公示制度。完善财税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新闻发布和及时公开制度,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目录清单逐步向社会公开。

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实行滚动平衡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超收,只能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当年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进行分析预测,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今后,凡是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规范财政收入征管 建设统一市场

《实施意见》提出,依法加强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健全并严格落实财政收入征缴、退库制度,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全省各级政府不得向下级政府和收入征收部门下达收入指标。对虚增财政收入的市县,省级财政按虚增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针对现行税收优惠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过多,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侵蚀税基,制造税收“洼地”,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等问题,《实施意见》强调,要全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坚决取消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后,建立健全包括财税优惠政策评估和退出、考评监督、信息公开和举报、责任追究在内的长效机制。今后,除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和行业政策等都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转移支付体系 优化财力配置

《实施意见》提出,下一步的改革,是在合理划分省与市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属于省级事权的,直接通过省级支出安排,取消市县配套。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到60%以上,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大力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完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专项转移支付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重新评估,按新设专项报批。规范资金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做到一个专项一个资金管理办法。

改革重点领域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办法。逐步取消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压缩规模或实行零增长,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改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优化基建投资支出结构,主要用于区域内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提高资金绩效

《实施意见》强调,健全部门预算管理体系,完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探索建立分类分项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推动事业单位加快改革。2015年,在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等领域先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建立预算编制与执行风险控制机制,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大力推行第三方绩效评价。

严格预算执行 盘活存量资金

《实施意见》规定,硬化年度支出预算约束,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观念,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

同时,要进一步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的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比例要达到90%。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正式下达。省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严格控制财政对外借款,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上在2017年底前列支完毕,其余借垫款原则上在2016年底前收回。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全省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专户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取消。建立以库底目标余额管理为基础,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为原则的国库现金管理制度。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防控财政风险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要是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解决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省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暖、供气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新增债务限额内,确定省级新增债务规模和市县新增债务限额。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完善地方政府考核问责机制和信用评级制度。

推进依法理财 严肃财经纪律

《实施意见》提出,将法治观念贯穿财政管理始终,严格遵守新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规范理财行为。通过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以及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