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洁敏案庭审现场。新华社 图
4月13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党委副书记蒋洁敏被控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近百名省部级“老虎”被查。但在查处过程中,一些人却妄想以“不交代”、“记不清”耍赖,钻证据链的空子,使自己的非法收入无法成为量刑的依据。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便专治此类顽固不化者,“不交代”、“记不清”不是贪腐官员的“免罪牌”,党纪国法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终会落下。
1、贪官巨额财产为何“来源不明”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事诉讼流程越来越严密、越来越规范,对证据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法治的进步,取证量刑的科学化,在保护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客观上为认定贪腐金额提高了门槛,增加了难度。
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的腐败手段也花样翻新,为自己“捞金”四处“开源”。透过中央巡视组公布的对中国联通等央企的巡视情况反馈不难发现,有的企业领导人员纵容支持亲属、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比较集中,中国海运、中船集团、中国联通、中石化等企业均有涉及。
有的腐败分子则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经身边人的代理或是直接收受贿赂或是违法分红,通过“夫妻店”、“父子兵”上演“障眼法”,达到掩人耳目的目的。
出逃在外的广州市花都区政协原主席王雁威的女儿王静瑶被控涉嫌受贿一案日前在广州中院开庭,检方指控王静瑶和父亲同谋,利用父亲的影响力多次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近亲属的高额“馈赠”。
为让儿子刘德成能够尽快“出人头地”,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让有求于自己的私企老板“带带”儿子做生意,利用其子大量收受他人贿赂……
除了现金、购物卡、会员卡等“常规”行贿手段,“雅好”也成为一些官员遭受糖衣炮弹攻击的“软肋”。怀有特定目的的人投其所好,以“交流”“切磋”的名义奉上名人字画、玉石、摄影器材等,攻破官员的心理防线。专家表示,现有纪律条例和法律法规对“雅贿”缺乏具体的处罚细则,“雅贿”认定存在取证难、价值鉴定难、量刑难等障碍。
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的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的财物近八成为高价玉石。他坦言当初大肆收受玉石和名人字画的动机就是觉得玉石、字画比现金高雅、文明、隐蔽,披上爱好的外衣,更能掩人耳目,“懂的人知道你有这爱好,不懂的人也不知道什么价钱”。
即使违纪违法的狐狸尾巴已露出,在接受组织调查的过程中,一些落马官员依然抱有侥幸心理,指望通过“拒不交代”贪腐细节,为自己保留一线希望。比如,有的贪腐官员涉及近亲利益输送问题,为了不殃及亲属,就选择三缄其口。更有甚者,与同谋订立攻守同盟,企图对抗组织调查。
这也反映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因为核查不够深入到位,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导致一些问题官员得以“瞒天过海”,边腐边升,最终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造成恶劣的影响。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有过必有罚
从1988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写入《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到1997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正式“入刑”,再到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名的最高刑期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我国在立法层面不断织密惩腐肃贪的法网。
十八大以来,“利益输送”、“一家两制”、“雅贿”等贪腐新类型被公开曝光,个别落马官员的贪腐手段和金额触目惊心。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被更加频繁地与腐败分子联系在一起,对那些仍心存侥幸和不收敛不收手的贪官形成有力震慑。
据媒体公开报道,截至目前,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已经有8人被判刑。包括已经获刑的官员,有17名官员的贪腐案件被提起公诉,其中有4名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是蒋洁敏、倪发科,四川省文联原主席郭永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
无论是立法层面与时俱进,还是实践中将一个个贪官绳之以法,在与贪腐分子的斗智斗勇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司法人员“见招拆招”的有力武器,不给任何贪腐分子逃脱法律惩处的机会,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正义,捍卫了法律的权威。
同时,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的案例对于在任官员也是鲜活的警示教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再隐蔽的贪腐手段,再周密的应对策略终是徒劳。与其纠结于东窗事发后匆忙应对,不如及时矫正“跑偏”的“官”念,斩断贪欲,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自我的提升。
一名有多年检察工作经验的基层检察官认为,从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角度来说,如果法律不对这些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作出规定,实质就是放弃对贪腐行为的追诉,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就是为了保证有过必有罚;从刑法的警示角度来说,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于贪腐分子是一种震慑和警告,让他们认清形势——不可能在通过贪腐获利之后,依靠攻守同盟、负隅顽抗或是耍弄诡计、编造事由等途径来逃避法律的惩处。
3、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当前,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更好的作用,需一方面继续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不断修补实际操作中的不足和缺陷。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教授认为,在很多腐败案件中,当事人都被判定拥有巨额财产,这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已经成为腐败分子掩盖其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减轻处罚的常用手法。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处罚力度,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罪、贿赂罪更好地衔接,形成有力震慑。
在司法实践中,“一是对于涉案人的财产,在立法上需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在涉案人名下,而是由涉案人的关系人持有的财产,或者处在流动、转移状态中的财产,要有一个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定涉案人讲出来的收入来源,应查证到什么程度,也要进一步明确。目前各个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希望建立相对统一的标准。”一名检察官建议。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从制度建设层面预防“双面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情况的发生,能及时敲打已经出现腐败苗头的官员,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欺瞒组织的严重后果,收回伸向不义之财的手,清白为官。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力度。一是将随机抽查比例由目前的3%-5%提高到10%,二是从2015年1月起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对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一律进行核查核实。
北京、贵州、海南等地还陆续出台新规,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人员范围,由原来的县处级以上扩大至科级以上。据新华社2014年年底的消息,中央组织部已抽查核实中管干部、省部级后备干部等1550名,各地各单位已抽查核实厅局级、县处级领导干部60170名。因抽查核实发现存在问题,已有5名拟提拔中管干部、数十名拟提拔厅局级和县处级考察对象被取消提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