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打开
湖南规定:纪检干部严重违纪要追责领导
2015-03-13 15:54:05
  
杨杰妮

红网长沙3月13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杨杰妮)3月12日,省纪委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湖南省纪委专门出台《湖南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全省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范围、职责、方式和工作制度,严防内部“灯下黑”。

《办法》指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办理信访举报、提醒、诫勉、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方式和有关工作制度。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具有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8种情形的,将对其采取谈话诫勉的方式进行诫勉。对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中央和省委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将采取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特别强调,对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以案谋私,致使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还将追究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