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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警方:500人以下单位保卫人员不少于1人
2015-03-12 15: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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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在内保支队通报——《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图/记者 李柔

潇湘晨报3月12日报道 2015年1月8日,长沙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5]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就强化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夯实反恐维稳基础,完善全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明确了目标、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

3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在内保支队通报《意见》的相关内容。针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力量弱化,特别是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保安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

警方介绍,《意见》一方面规范了单位内部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数量。其中,一般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5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不少于1名;501至10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1001人以上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200人以下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1名;201人至500人的,专(兼)职保卫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501人至2000人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基数不少于3人);2001人以上的,专职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基数不少于10人)。(记者 李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