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株洲站2月26日讯(记者陈正明)近日,《株洲市“三公”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出台,今后,我市将重点审计监督“三公”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监督对象
包括各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等
根据《办法》,凡是管理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均为“三公”经费审计监督对象。
另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和业务消费情况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督内容
经费使用的公开情况及真实性
根据《办法》,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公”经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管理使用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将重点关注“三公”经费内部控制、预算编制和使用的公开情况。而在审计“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时,重点关注4类行为:
1、“三公”经费列入“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或者将“三公”经费支出转移到下属单位、有关企业或服务对象等问题。
2、未按批准文件内容执行,出行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和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巧立名目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3、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接受捐赠车辆或者配备越野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借用、占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业捐赠车辆;公务车辆维修、保险、加油等未执行定额标准、定点管理和单车核算,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高于社会平均水平。
4、超规格、超标准公务接待;借单位接待之名为个人请客送礼、利用接待费套取现金;在公务接待费用报销的审查程序中,将接待费在其他项目中列支,或转移到所属二级单位、其他单位列支。
问责
违反财政法规,将依法处理、处罚
《办法》要求,对“三公”经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当被审计单位“三公”经费开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应当对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的,应提出处分建议,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此外,审计机关发现违规行为而不依法处理、处罚或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的,将追究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