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2月11日讯 在昨天(10日)召开的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了《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简称《规定》),此举是对中央及省委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把湖南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权关进制度“笼子”,不断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
按即将出台的《规定》要求,今后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科技等重大公益设施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湖南省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在立项审批前,都要报湖南省政府审议决策。其中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需经湖南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规定》对上报湖南省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都作出了具体要求,即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和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同时需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确保决策依法依规、服务大局,集约节约、规模适度,严格程序、有效监管。
《规定》还明确了重大项目决策的内容和程序。今后,湖南省政府将对重大项目从建设规划、立项审批和概算调整3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重点审核确定相关专项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超过湖南省政府立项批准额度或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都需报请湖南省政府同意。(记者 冒蕞 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