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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湖南共支付国家赔偿3932万元
2015-02-09 07:00:32
  
红网

维护公平正义 体现责任担当

国家赔偿重塑法治信心

湖南日报2月7日讯 1月30日,赔偿请求人欧阳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锦旗,对娄底中院依法作出赔偿表示感谢。

2014年12月3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由娄星区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欧阳佳人身自由赔偿金366660.63元,同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2009年12月,娄星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欧阳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欧阳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6月,娄底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娄星区法院改判欧阳佳有期徒刑8年。欧阳佳仍不服,上诉至娄底中院。2014年7月14日,娄底中院宣告欧阳佳无罪,当庭释放。此时,案件已历时5年、历经4次审理,欧阳佳被羁押1827天。2014年10月,欧阳佳向娄底中院申请国家赔偿。

和欧阳佳一样,许多当事人因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获得国家赔偿。20年来,全省法院年审结国家赔偿案件数量从1995年的75件,增加到2014年的164件。近10年来,经法院决定,全省各级司法机关共依法向被侵权人支付赔偿金3932.65万元,这表明人民法院坚守法律,对冤错案坚决予以平反和赔偿的立场,体现了法院的责任担当,更对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重塑人民群众法治信心,发挥了重要作用。(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刘渊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