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1月31日报道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30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落实今年改革任务的责任重、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改革方案质量,努力使各项改革举措落地生根,确保各项改革取得预期成效、真正解决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试行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会议指出,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既可以从纪检系统内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中央定调后及时给地方交底
会议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是全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党组)都要强化责任担当。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既要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又要亲自抓改革方案督办督察。
会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既要取势,又要取实。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观大势、议大事、抓大事,履职尽责,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中央和地方改革。需要中央先定调子、划底线的,要按照统一部署及时给地方交底。需要地方先探路子、创造经验的,中央要及时给予授权。
打通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
会议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在细化落实中央确定的重大改革措施时,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一环紧扣一环,一步紧跟一步,盯住干、马上办、改到位。要重点抓提高改革方案质量,聚焦体制机制顽疾,敢于突破部门利益的藩篱,多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的立场上谋划改革。承担牵头任务的中央有关部门,是抓落实、抓督察的主责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改革落地的责任,特别是要注意打通改革推进的“最后一公里”。
会议还就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纪检体制改革
纪委书记可从纪检系统外产生
30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九次会议指出,这次提出的推进纪检体制改革的3个具体举措,既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又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和纪委的监督,推动纪委双重领导体制落到实处。反腐败斗争要不断深入,关键在党,关键在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和纪检组长、副组长是纪检干部队伍的骨干,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把那些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既可以从纪检系统内产生,也可以从纪检系统外产生。各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要认真落实这3个办法,推动建设一支思想上、政治上、作风上、能力上过硬的纪检干部队伍。执法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干部尤其要严守政治纪律,对党忠诚、严格履职、敢于担当、守住底线,要牢记使命,把责任扛起来,用铁的纪律打造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解读
在制度上明确上级纪委人事权
接受京华时报采访的多名专家表示,此次出台的提名考察办法应该会在怎么考察纪检人员,如何提名、任命,出现问题向谁追责等问题上做出制度化的规定。
专家认为,纪检改革主要包括“两个上提”——“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上提”干部提名的人权。此次试行的三个文件以人事权上提为主,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改革“落地”,推动各级纪委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程序化,明确上级纪委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此外,还可能涉及如实行各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各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评议质询制度等。
专家称,此次对于中管企业纪委书记提名的规定也一同推进,预计中管企业纪委书记的提名也会按照“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要求执行。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探索企业纪委书记出缺不再内部产生,而由国资委纪委提名、国资委党委任命。
现状
12位省级纪委书记有纪检经验
此前,京华时报记者曾做专门统计,在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12位省级纪委书记任职前曾从事过与纪检监察相关的工作,其他19人多数曾有过政法系统、组织人事系统的工作经验。
另外,这31位省级纪委书记中,有22位为空降任职(包括“异地空降”和“中央空降”),另有9位长期在当地工作。截至目前,十八大后履新的10位地方纪委书记中,有4人是从中纪委常委直接“空降”地方。分别是,上海纪委书记侯凯,于2013年11月19日由中纪委常委、审计署副署长任上“空降”;2014年9月,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原副部长黄晓薇直接“空降”至山西省担任纪委书记,接管对山西“塌方式腐败”的追查和治理;还有近期从中纪委“空降”天津任纪委书记的姚增科和从中纪委“空降”吉林任纪委书记的崔少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各级纪委书记通常由同级党委提名和任命。因此,在实践中,各级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一直是个症结性问题。通过十八大以来暴露出的一些地方和系统的腐败问题,无不印证这一症结,即对普通党员干部威慑力较强的各级纪委,在面对同级党委,尤其是面对“一把手”时往往监督不力。此外,对派驻单位,纪检组同样也无力与党组“掰手腕”。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指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中纪委在2014年纪检监察组织工作重点中就曾提出,要加强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将制定省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具体办法,明确有关部门提名考察的职责权限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地方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相关工作的指导。制定中央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完善提名考察程序。研究提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任免办法。
如今,三个试行办法已经通过,将有利于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
明确各项改革任务时间进度
中央深改组第九次会议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眼于破解影响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对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专门制定一个实施方案非常必要。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的政策取向、责任分工、时间进度、成果要求,特别是注意把握了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有关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举措的内在联系,注重统筹政策、方案、力量、进度,以确保改革任务相互协调、改革进程前后衔接、改革成果彼此配套。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支持改革,主动把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抓住在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全局中居于基础性和制度性地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点事项进行攻坚,以重点事项突破带动改革全面开展。要及时检查、及时评估,把解决了多少突出问题、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改革成效的标准。
中央深改组历次会议
第一次
2014年1月22日
审议通过《中央深改组工作规则》《中央深改组专项小组工作规则》《中央深改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中央深改组下的6个专项小组名单等。
第二次
2014年2月28日
审议通过《中央深改组2014年工作要点》《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等。
第三次
2014年6月6日
审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
第四次
2014年8月18日
审议《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审议通过《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关于上半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五次
2014年9月29日
审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第六次
2014年10月27日
审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进展和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推广意见》《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第七次
2014年12月2日
审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
第八次
2014年12月30日
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总结报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2015年工作要点》。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
第九次
2015年1月30日
审议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