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声有色开展“支农”、“支小”业务,却发现资金不够用;想“长大”却面临政策设限,无法吸收存款,这样的局面或将改善。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后,可依法在省内经营,不受县域限制;同时,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向股东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从事放贷业务。这意味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和经营地域都适当放开了。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因此,已经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典当行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该条例。此外,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该《征求意见稿》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非存款类放贷业务许可制度。记者获悉,截至2014年底,湖南小额贷款公司共计210家,注册资本金总额169.308亿元。
为小贷公司“解渴”
只贷不存、资金短缺是束缚小贷公司发展的最大难题。扩大融资来源,成为小贷公司的首要需求。而根据此前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资金杠杆严重受限,最大仅为1倍。不过,新规意味着,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大大放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