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限制经销商折扣幅度等涉嫌垄断行为,江苏省物价局23日公布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南京、无锡、苏州三地多家经销商罚款共计786.9万元。奔驰公司官方声明完全尊重、诚恳接受处罚决定,并将立即遵照执行,与此同时,通过全面自查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已获得执法机构的认可。
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根据我国汽车市场的竞争与垄断状况,针对整车销售和售后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将长期开展。奔驰案之后,下一家处罚的对象将很快对外公布。
有业内人士称,执法部门多次强调过,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并非“内外有别”,因此,下一家“领单”企业不排除是合资及自主品牌的可能性。
本次奔驰案处罚决定是江苏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要求做出的。此次对奔驰公司的罚款额是我国汽车业反垄断开展以来的最高罚单,也创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单个公司纵向垄断行为处罚的最高纪录。
2013年1月至2014年7月,奔驰公司销售区域经理对奔驰E级和S级整车设置“零售指导价”,通过电话、口头通知或经销商会议等形式,多次明确限制南京、无锡、常州、苏州等多地经销商销售E级车的优惠幅度。据了解,涉案江苏多地经销商销售2013款国产奔驰E级车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奔驰公司零售指导价的一个固定比例,2014款国产奔驰E级车优惠幅度不得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另一固定比例。对于S级车,则基本上全面禁止低于指导价打折销售。
为促使经销商实施最低转售价,奔驰公司加大对经销商的考核力度,约谈、警告不执行限价政策的经销商并减少政策支持力度。某次经销商总经理会议上,奔驰某区域销售经理要求经销商其他人员及酒店人员离场,经销商总经理上交手机,口头强调经销商严格执行限价政策,如有违反将对经销商责任人员进行劝退处罚。
另据了解,奔驰公司区域销售经理与江苏多地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定售后配件最低转售价的垄断协议,对事故车、保外车型、保修期内车型的售后原厂配件分别实施不低于相应折扣的限价政策。
据悉,奔驰公司及经销商达成并实施限制整车和配件最低转售价的行为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奔驰经销商之间限定配件价格构成了《反垄断法》第13条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指出,《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定了一个“禁止与豁免”的评估框架,对于垄断协议,经营者可以根据第15条举证并主张反垄断豁免。
然而,专家分析称,奔驰公司与其经销商分别处于汽车及配件销售链条的不同环节,各自具有独立地位,属于上、下游关系。奔驰公司凭借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实施整车、配件最低转售价格限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这种价格控制剥夺、干预了下游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排除、限制了奔驰经销商间的价格竞争,弱化了价格信号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奔驰公司与涉案经销商均未能证明限价行为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豁免条件。
参与发改委汽车业反垄断调查的一位专家指出,《反垄断法》不干预整车厂合法管理其经销网,并非一概禁止整车厂管理经销商和经销网络。比如根据欧盟竞争法,整车厂为维护品牌形象,有权设置授权经销网络质量标准,对所有要求加入授权网络的经销商无歧视一体适用。但零售标准不得实质性地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比如,对于整车厂禁止可追溯的同质配件进入授权销售和维修网络等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品牌形象通常不能成为有效的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