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上世纪90年代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不断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发展。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后的几年时间内,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做了大量的摸底测算工作。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之上,《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办法明确,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长沙晚报讯(记者 李静)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配套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在4月底之前,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批复。省人社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长永介绍,湖南从去年年初开始,对全省196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情况进行了数据采集工作。从去年5月起,省人社厅即展开全省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摸底调查,进行前期测算,为启动改革做准备。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3类人群,即“老人”、“中人”和“新人”。“老人”是指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新人”是指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中人”则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总的原则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据悉,“中人”的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结构是“2+1+1”。首先是两个基本的养老金待遇结构,一个是基础养老金,一个是个人账户养老金。需要“+1”的是(和新人不同)还有一个过渡性的养老金,就是因过去年份没有缴费而视同缴费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再“+1”,就是再加一个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改革不会损害大家的合法权益,‘中人’退休金的发放原则是‘就高不就低’。”杨长永表示,4月底湖南实施细则出台后省人社厅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