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刘先生遇到一件闹心事儿:新车买完后在店内参加了免费保养活动,3次保养过后却被4S店以车辆保养次数过多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刘先生于去年年底在4S店购买一辆家用汽车,参加了店里开展的价值4500元的“养车无忧”活动,双方签订了免费基础保养服务合同书。当时,店方销售人员承诺免费保养不限次数,合同上也注明“车辆报废或车辆转让过户”视为合同履行完毕。近期,刘先生去保养时却被告知不能免费,原因是他保养次数太多。双方协商无果,刘先生将此事投诉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调解中,刘先生表示,由于工作需要,购买的车保养次数确实多了些,但是合同上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是车辆报废或者转让,这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因此4S店应该继续履行合同约定。4S店方对签订的“养车无忧”保养服务合同表示认同,但认为消费者保养次数过多,一个月保养3次超出了常规,又提出销售人员在签合同时拿错合同,“正确”合同上规定一年保养的次数为2次到5次。4S店方表示,既然他们签错了合同,按照目前情况,可以扣除前3次保养的钱数,退还给消费者余款,然后解除合同。消费者对经营者提出的解决方案表示不同意。
甘井子区消协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消费纠纷涉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从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看,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没有歧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解除和变更合同需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所以商家擅自要求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对于拿错合同的说辞,消协也不予支持,4S店无正当变更理由,以此为借口,消费者可以拒绝。
经过调解,店方愿意将4500元费用退还给刘先生,同时补偿刘先生油钱400元,终止双方签订的保养服务合同,刘先生对此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