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衡阳市出台了《衡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等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资金设立需市政府审批,且执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取消,确需延期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研究,重新提出安排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实行统筹安排。按照“以事定支”的原则安排,主要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事后补助方式和担保补贴等间接补助方式。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工作经费。
三是规范专项资金审批。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联系会议制度,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
四是加快预算执行。除需在年底据实结算的以外,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9月底以前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报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逾期未提出分配方案或联席会议未批准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财政已拨付的专项资金,除因项目进度等原因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外,专项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年使用,全部平衡财政预算。
五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当年预算执行率低、绩效评价结果不理想的,财政部门可在次年预算安排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调减额度或撤销。
六是加强预算公开和监督。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方式、资金分配都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