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长沙“二十二条”招贤令
【长沙“22条”招贤令】“落户篇” 5种落户地址可自选
红网时刻 字号:
2017-08-19 14:30:45

相关链接:看过来!长沙人才新政首批16项细则(办法)出台(附详情)

编者按:青青子衿 悠悠我心,但为君故,沉吟至今。自古以来,人才都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核心。此前,长沙出台“人才新政二十二条”引发全社会关注,8月18日,首批16项配套实施细则又陆续出台,将新政坐实。长沙渴求贤才的热情,似乎比情侣初恋的热度更高。目下,这陆续落实的“二十二条”招贤令,正掀起长沙引进人才的一轮新的高潮,整个长沙城期待着,期待着,携手来自全国乃至世界各地的英才,共同成就幸福新长沙。

红网时刻长沙8月19日讯(记者 邓正可)19日,“长沙人才新政22条”首批16项配套实施细则(办法)中的5项率先出台。其中《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细列出了高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入长沙的5种户口地址及所需递交的材料,为广大欲入户长沙享受新政的人才提供了先锋指南。

《办法》适用于哪些人

《办法》适用于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

户口迁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

拟将户口迁入长沙市城镇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5种落户地址所需补充材料各异

根据迁入人员工作和居住情况,分为5种落户地址,还需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2.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3.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附:

长沙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发〔2017〕10号),根据常住户口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35周岁以下(含)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迁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拟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的,由本人持高校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内页及申请表到长沙市政务中心(长沙市人才服务窗口)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第四条迁入人员根据落户地址的不同情形,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

(二)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

(三)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同意户口迁入条款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五)落户在长沙市毕业研究生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市、区县(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的,提交本人申请。

第五条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长沙公安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长沙城市服务、警民通APP等网上服务端提供预约优先服务,开设高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身份证业务的专门通道。

第六条高校毕业生在办理落户业务时,如对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拨打0731-85901066咨询或在长沙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www.hncsga.gov.cn)留言。

第七条因参军、出国(境)等各种原因已注销(删除)户口的毕业生申请落户的,以及其他未规定的事项,仍按照《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和《长沙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长公通〔2016〕71号)执行。

长沙市公安局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长沙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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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唐飞飞--csz

编辑:唐飞飞--c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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